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妊娠合并心脏病的治疗原则

2024-09-13

明确心脏病类型、程度、心功状态,确定否妊娠,不宜妊娠者应在12周前终止妊娠;允许妊娠者,从早孕开始定期产前检查,心力衰竭易发生的3个时期(32~34周、分娩期及产后3天)应重点监护;病情严重者应先住内科治疗,产科医生协助。待病情稳定后,由产科医生终止妊娠后,内科医生和产科医生共同观察和处理,以利于患者康复。

1.孕前评估可以妊娠的情况 心脏病变轻,心功Ⅰ~Ⅱ级,既往无心衰史,无其他并发症者。

2.孕前评估不宜妊娠的情况 心脏病变重、心功Ⅲ~Ⅳ级、既往有心衰病史、有症状的心律失常和心肌梗死、短暂脑缺血发作、肺水肿、中重度肺动脉高压、左室收缩功减低等,不宜妊娠,年龄超过35岁,心脏病病程较长者妊娠期发生心衰的风险较大。